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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网站发布
关于年上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长春市教育局
关于年上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吉林省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精神和要求,现将长春市年上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长春市户籍人员或持有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2.长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年级的专升本学生及研究生。
3.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4.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人员。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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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吉林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报其他学科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认定机构发布信息为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5.“国家统一考试”是指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免试认定”是指取得由毕业院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认定机构
1.长春市户籍人员和持有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驻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2.长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年级的专升本学生及研究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3.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四、申请认定流程
包括网上申报、现场确认、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三个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第一批次:4月1日—4月12日。符合认定范围人员。
2.第二批次:6月7日—6月21日。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网报人员。
长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年级的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使用已获取学历参加认定)在所在学校所设确认点进行确认。
(1)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