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2月22日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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