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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这个贪官入狱后前妻把他的情人告上法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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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源视觉中国

年2月20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委员李洪岩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刑4年,一个月后妻子史某和他离了婚。

在狱中服刑的李洪岩却在日前先后卷入了两起民事纠纷:李洪岩曾经诓骗史某,大方给情人送房产。为此,史某与李洪岩曾经的情人对簿公堂,抖出了李洪岩婚外情的细节。

第二起纠纷是一个借记卡纠纷。李洪岩的信用卡透支后需要偿还27万,他与前妻共同被告后,李洪岩愿意一力承担,史某也推给了李洪岩。但这笔债务还是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

前妻状告情人要房子

李洪岩曾任共青团吉林市委书记;吉林市经合局*组副书记、副局长;磐石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市经合局*组书记、局长等职务,年9月1日,时任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委员、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李洪岩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李洪岩一案的最新进展出现在近日公开的两份民事判决书里,他因犯贪污受贿罪,在年被吉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中,原告姓史,曾经是李洪岩的妻子,被告姓邹,曾经是李洪岩的情人,二人因为一套李洪岩在婚内赠送给邹某的房子,闹得不可开交。

判决书显示,在李洪岩被判刑一个月后,他与妻子史某办理了离婚。年2月9日,史某与李洪岩登记结婚。年8月4日,李洪岩买了一套总价款53万元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37万。两年后,李洪岩却将房子送给了情人邹某,邹某母亲装修了房子住了进去。

为了瞒住妻子,李洪岩骗妻子房子被他卖出去了,卖房的钱还了贷款。年初,李洪岩提前偿还了公积金购房贷款,和邹某书面约定将房屋出卖给邹某,房屋转让价款55万元。当然,邹某没有给过这笔钱。

史某一纸诉状递到吉林市丰满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洪岩与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邹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史某返还房屋价款55万元。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庭审时,邹某道出了她与李洪岩的这段感情。

“在得知李洪岩尚未离婚时,我提出与李洪岩断绝关系,因此李洪岩给我写了该份书信。”她拿出了李洪岩亲笔书写的一封书信1份。信中原文说道:“是我对不起你,请不要怪我,我不是故意的,真的不是故意的,恳请你再考虑一下我们的问题,恳请你回来。”

邹某认为,她与李洪岩交往这么多年,一直在等李洪岩离婚,但最后没有结果,她觉得这套房子是对她的一种补偿,没想过给李洪岩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洪岩将案涉房屋赠与邹某的行为无效。案涉房屋系李洪岩与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洪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邹某,史某对此并不知情,李洪岩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李洪岩与邹某系婚外情关系,邹某受赠该房屋并非善意第三人,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李洪岩与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洪岩赠与邹某的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物权登记手续,且邹某的母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自年居住至今,房屋至今价值亦有所增长。李洪岩作为有配偶之人,与邹某发展情人关系,李洪岩具有主要过错,若判令邹某返还诉争房屋,李洪岩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获得房屋增值利益,这将使得李洪岩在与他人发展婚外情的不当行为中反而会获得不合理收益,这将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不利于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故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邹某返还房屋价款为宜。

一审判决李洪岩与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邹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史某返还房屋价款55万元。邹某上诉之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欠银行27万,辩称个人行为被认定共同债务

记者注意到,离了婚的李洪岩与史某并非全无感情。李洪岩与史某还一同卷入了一起借记卡纠纷。

年8月5日,李洪岩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年2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向李洪岩发放了信用卡。李洪岩取得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并发生透支违约,逾期至今未予偿还。截止至年5月15日,李洪岩共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借款本金,.78元、利息7,.30元、复利6,.14元、费用79,.80元,合计人民币,.02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多次向李洪岩、史某催要未果,将二人诉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李洪岩辩称史某对这张卡完全不知情,李洪岩的工资收入、史某的工资收入以及二人婚生子的工资收入已完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洪岩应当承担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法律责任,但没有偿还义务。

李洪岩称,无法偿还信用卡所欠款项是因犯罪被羁押所致,李洪岩主观上愿意偿还欠款,在刑满释放后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史某也辩称,李洪岩透支银行卡资金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一个揽一个推,然而法院在判决中还是将这27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洪岩于生效十日内立即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滨江支行清偿截止至年5月15日借款,合计人民币,.02元。史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喻志雪程艺梅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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