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两品一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一个相对集中的制修订阶段,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和《疫苗管理法》出台后,国家药监局又制定了配套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订。“两品一械”监管执法依据比较繁杂,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特别是修订后的《行*处罚法》也即将实施,对行*处罚行为提出新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行*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既是省药监局指导全省系统行*处罚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执法人员具体工作的迫切需要。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是对行*处罚裁量的总体性规定和要求,普遍适用于行*处罚裁量,主要以修订后的《行*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厅相关裁量规定为依据。
《适用规则》规定行使行*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行*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适用规则》对裁量的适用要求和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如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等。在裁量阶次的规定中,为了增强操作性,明确了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适用规则》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