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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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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9日电据最高检网站消息,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登记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江西省某市*府、某区*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复议检察监督案,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他行*行为检察监督案,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强制检察监督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老年行*诉讼当事人出庭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案以及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案。

据悉,“全面深化行*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检察部门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民生民利。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今年1月到9月,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检察监督案件余件。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登记检察监督案

行*违法行为监督?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导包案?行*争议实质性化解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亲兄弟,均年逾古稀。年,兄弟二人在村干部及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分家单,约定“西边四间归张某甲所有,东边三间归张某乙所有,院内土地为两户均用”。年,河北省某县人民*府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张某甲全家搬至某县城居住,其四间房屋由张某乙使用。年,某县人民*府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张某甲所有的四间房屋及张某乙所有的三间房屋合并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年8月,张某甲方获知某县人民*府该颁证行为。

年1月,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府颁发的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拥有年某县人民*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年县人民*府在未核实相关宅基地使用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将分别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某县人民*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编号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

年11月,张某甲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判决书,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撤销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该中心一直未撤销。

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院办案组,并由市院检察长与县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帮助协调相关机关,指导办案组开展工作。

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人民法院调阅案件相关案卷;二是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三是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审核材料档案;四是向某县纪委调取原村会计姚某某、原土地所所长邱某某的纪律处分。查明:年,张某乙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张某甲、张某乙宅基地进行合并,因姚某某与邱某某工作疏漏,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同意将二人宅基地合并,为张某乙的《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某县*府依据此表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年12月20日,张某乙又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办新证,该中心于年5月22日向张某乙补发不动产权第号证书。对张某甲要求撤销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编号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据此证丢失补办的号不动产权证亦应撤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于法无据。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高效办理撤证申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称已注销第号证书。考虑到张某甲已年逾古稀,因撤销房屋登记一事争执多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行*机关在撤销证件后及时为张某甲颁发新证,同时加强对兄弟二人的心理疏导,既使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尽力修复兄弟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年7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张某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行*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房屋是关涉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民生的重要财产,也是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根本。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行*裁判、行*机关行*行为,发现因行*行为损害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督促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依法行*的同时促进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争议,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加强心理疏导,减少老年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和。

案例二:周某诉江西省某市*府、某区*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复议检察监督案

行*生效裁判监督?房屋征收补偿?行*争议实质性化解

年10月,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周某(年1月出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年7月,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认定案涉房屋价值为万余元。周某对评估结果、复核结果不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同年11月22日,区*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2月28日,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说明,维持案涉房屋价值估价报告。周某不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向某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市*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周某不服,先后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复议决定,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判令区*府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责令区*府恢复房屋通水、通电及道路通行,修复被损坏的给水排水供电道路和房屋的窗户、院门及场地。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复议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府采信房屋估价报告于年11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不当,但对被征收人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法院认为周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均不服,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分别就两案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调取原审案卷材料,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复议决定纠纷案中,区*府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但未对周某实体权利造成影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对周某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予以了补偿,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中,周某于年5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虽然法院判决和裁定并无明显错误,但区*府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之处。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周某已85岁高龄,退休后自建房屋用以安度晚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因周某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区*府已按货币补偿方式将补偿款存入周某账户,但周某未激活该账户;周某认为征收系为了商业开发,现补偿价格过低,且对未产权登记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合法。检察机关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办案人员三次到申请人所在地组织双方现场调解。针对区*府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出具前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不当行为,引导其当面致歉消除周某怨气;促使周某认可了原补偿标准并放弃精神损失赔偿的不合理要求,双方同意在申请人对装修评估遗漏部分、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证据后由征收部门核实认定。经持续跟进协调,周某认可补偿决定中安置费用起算时间,对无法提供财产损失证据的部分放弃了赔偿主张,区*府对装修遗漏部分复评后相应增加了装修补偿款。周某与区*府达成和解,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检察职能,既要监督行*审判和行*行为是否合法,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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