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委、省财*厅《关于下发年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吉农财发[]5号)文件精神,结合榆树市实际情况,榆树市农业局会同财*局制定以下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贷款进行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二、绩效目标
年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农场)合计17(含)家以上。通过扶持,稳定以上经营主体发展数量,提升发展质量。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依法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年12月3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原则上不纳入补助范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在长春地区银行贷款,贷款用于开展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还贷行为,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合作社成员应在10人以上。
四、资金适用范围
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购置非农用车辆、购置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和其它与农业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申报要求
(一)担保费补贴项目
1、申报金额。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时,如实际担保费率低于或等于4%,按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的60%,四舍五入到百位申报。如实际担保费率高于4%,最高按担保费率4%计算,再按60%四舍五入到百位申报。
2、申报限额。每个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
3、合同时限。贷款应发生在年1月1日之前,担保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日应在年1月1日之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申报担保费补贴项目。担保费补贴是一次性补贴,对已享受过担保费补贴的贷款不重复补贴。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包含展期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但未计提使用的不予担保费补贴。
4、实际担保费的认定。作为计算补贴依据的担保费仅指担保公司为承担贷款担保责任而向合作社、家庭农场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办理担保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贴息时限。项目只对贷款年期间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最长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贷款到期日在年1月1日前不予补贴。对年内已享受过贴息的贷款不重复补贴,各单位不可重复申报。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包含展期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但未计提使用的不予贴息。
2、申报金额。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时,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10%的,按年产生利息的60%,四舍五入到百位申报。如贷款利率高于10%,最高按利率10%计算,再按60%四舍五入到百位申报。60%补贴标准是按照一次性偿还的普通贷款制定的,各地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多样,原则上申报的贴息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60%。
3、贴息限额。每个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担保费补贴项目
申报单位需提供担保费补贴申报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对担保及以下材料真实性负责:
1、项目申报书
2、工商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合作社担保贷款的还需提供工商备案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成员名册;
3、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担保费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以及费用说明;
5、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担保公司、银行三方签订的贷款合同;
6、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7、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贷款当年至今的与担保贷款有关的财务账簿,以及表明贷款使用去向、还款的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
8、项目申报公示证明材料、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办公场所照片。
9、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成员以个人名义为集体贷款的,提供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全体出资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本笔贷款全部用于本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且由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偿还本息的证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证明人签字或加盖证明单位印章。
(二)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单位需提供贷款贴息申报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对贷款及以下材料真实性负责:
1、项目申报书。
2、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证书和开户许可证,合作社还需提供工商备案的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成员名册。
3、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4、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5、银行出具的还款或付息证明。
6、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贷款当年至今与贷款有关的财务账簿,以及表明贷款使用去向、还款的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
7、项目申报公示证明材料、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办公场所照片。
8、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成员以个人名义为集体贷款的,提供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全体出资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本笔贷款全部用于本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且由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偿还本息的证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证明人签字或加盖证明单位印章。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所在地的乡镇农经站会同财*所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合作社、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字加盖公章后,申报书一式二份于年3月9日前报市农经总站合作社管理科。
2、项目评审及审批。市农业局会同财*局组成评审组,对各乡(镇、街)所报项目进行评审及审批,根据省下达资金数量,统筹确定各申报单位补贴额度。补贴对象及金额确定后,在榆树信息港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进行公式7天,无异议后,将项目备案表报送省农委备案。
八、责任分工
1、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检查指导乡(镇、街)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会同财*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批,确定补贴金额。市财*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项目评审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2、各乡镇街农经站会同财*所严把项目申报关,审核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资格,指导合作社、家庭农场填写申报材料,检查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材料与原始材料及合作社基本情况是否一致。开展公示,搜集反馈信息,并向市级提交初审意见。
3、申报补贴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对担保、贷款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使用补贴资金。
联系农业局-财*局-
榆树市农业局
榆树市财*局
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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