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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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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调整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8号)等规定,经省*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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