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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1 17:18:00

今年7月中旬,双辽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人霍某主张四平市某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据查,年申请人霍某将煤炭售卖给被申请人四平市某有限公司,在约定货款给付日期内被申请人四平市某有限公司未支付煤款且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霍某现向双辽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申请法院督促四平市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诉前法官立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债务人,以上条件均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遂向被申请人下发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后经诉前法官联系被申请人四平市某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并成功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申请人对双辽法院急群众之所急、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表示高度肯定,并感谢法院用最快、最简便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也表示法院能以“支付令”的形式解决纠纷,节省了人力、物力等资源亦表示由衷地感谢。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债务人应当根据支付令来履行清偿义务。如债务人在支付令生效之后依然不履行债务,支付令具有同生效法律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就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具有便捷、高效成本较低,利于加快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等优点。且支付令的费用更低,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下一步,双辽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根据案件具体实际情况,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的,将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少案多人少的压力,为司法审判质效增速,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化、精准化的司法服务。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毛思博通讯员袁微刘晴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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